新疆醉驾今后或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入刑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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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8日,新疆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,经对新疆区内15个地、州、市的醉驾刑事案件统计,2012年至2016年4月共审理醉驾刑事案件11820件。其中乌市基层法院2015年1月至今年4月份,审理醉驾案件1410件,全市1413名醉司机被追刑责,其中95%为男性,75%为无固定职业者及个体从业人员。 为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犯罪,将在全疆范围推动建立联动惩戒机制,醉驾将与个人信用挂钩、与纪律处分挂钩、与《劳动合同法》衔接,以提高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。 新疆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三庭庭长袁勤表示,依法惩治醉驾行为,不仅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总结经验,依法惩治醉驾犯罪,也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相互配合、综合治理醉驾行为。 对此,新疆回族自治区将建立惩戒联动机制,对醉驾人员,要根据情节轻重,采取依法吊销驾驶证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等措施。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,除判处刑罚外,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、政纪处分;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,要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”的规定,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。同时,加大信用惩戒力度,强化与保险、银行等机构的协调联动,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,提高其保险费率,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、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,提高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成本,从而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犯罪。 |